國道無敵三寶 「月球漫步」18秒鬼切



國道公路警察局粉專公告
國道集體閃避萬人怒噴
來了啦 不要再標
完成檢舉程序再來好好處理咩
愛當螃蟹就讓你罰好罰滿
現行法令最高規格處理

不下這個交流道會怎樣逆
不顧自己的安全也要想想想別人
※危險駕車6千到2萬4
※扣牌3個月扣好扣滿
錯過交流道請到下一個

問題: 如何認定危險駕車行為?又危險駕車行為可能有什麼法律效果(觸犯那些法律)?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回覆:


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1.1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嚴重超速)

1.2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1.3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1.4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1.5當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1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1款、第2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1項第1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1項、第3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18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21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2.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刑法第185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3.爰此,危險駕車行為視情節輕重不同,可能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甚至刑法等不同法律效果之法律。


資料來源 : 國道警察局 新北市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