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1號林口交流道9車連撞

大貨車撞擊之後翻覆繼續往前推撞(圖二)

國道1號林口交流道9車連撞的肇事 42歲吳姓司機,駕駛大貨車載運一綑一綑的布料,凌晨4時從彰化縣伸港鄉出發,準備送貨到新北市五股區(兩地相距約150公里,車程2小時左右可抵);

他自稱中途有到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清晨7時11分左右在林口A交流道後方發生車禍,追撞前方停等紅燈準備出匝道的8輛小客車。

大貨車撞擊之後翻覆繼續往前推撞,首當其衝挨撞的第1輛小轎車,車頂被整個掀開撞個稀爛,幸好大貨車撞擊後往右側衝去,小轎車駕駛座很幸運保持完整,47歲林姓駕駛僅頭部撕裂傷無大礙;




首當其衝挨撞的第1輛小轎車,車頂被整個掀開撞個稀爛,駕駛座很幸運的保持完整,駕駛僅頭部撕裂傷逃過一劫。


其餘駕駛與乘客多半都是撕裂傷或擦挫輕傷,均無生命危險。



國道一號車禍現場照,轎車被壓成鐵餅,所幸人僅輕傷。圖/國道警方提供

警方指出,大貨車吳姓司機酒測值0,詳細肇事原因還需進一步鑑識調查。


國道公路警察局當日在粉專指出,肇事最大的2大原因是變換車道以及未保安距,這往往又跟速度管理有關。

昨晚善心車友提供行車紀錄器畫面到youtube影音平台



影片中發現大貨車並未提前向左駛入主線車道,甚至看不出有煞車跡象,便直接撞上前方車陣,釀成9車連環事故。

當日另一起疑似疲勞開車發生車禍


台中市清水區在9月16日早上也發生一起車禍,轎車駕駛疑似疲勞開車,追撞前車,造成前車失控衝到對向車道,和另一車撞上,造成共6人受傷,警方酒測,3車駕駛都沒酒駕,肇事原因警方調查中。

台中清水警分局調查,昨天下午,27歲許姓男子駕駛轎車,經清水區中山路,中間快車道北往南方向直行,追撞前方37歲蔡姓男子駕駛的小貨車。致小貨車失控穿越分隔島滑行,撞上對向車道56歲鄭姓男子駕駛的轎車,鄭的車上有3名乘客,小貨車翻覆在路上。

3名駕駛均無酒精反應,駕駛及乘客有6人受傷,送沙鹿光田醫院治療。


清水分局呼籲,駕駛人勿疲勞駕駛,應養足精神充分休息恢復體力後,再開車上路,行駛時應多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駕駛及乘客請繫安全帶,以策安全。



交流道、服務區里程一覽表(含交流道示意圖)



交通事故駕駛人因應措施

(一)、交通事故現場處理

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毀損輕微(尚能行駛)之交通事故,應先將各車之四個輪胎或車角以噴漆、粉(臘)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肩不妨礙交通處所,再行報警處理。

一般交通事故:

為處理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需在車輛後方約100公尺處,豎立明顯警告標誌,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二)、交通事故如何報案

凡在道路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報案電話:可撥本局勤務指揮中心(02-29092354)或各警察隊報案專線。

報案人報案時應說明肇事發生詳實地點(國道×號××公里××公尺×向)與時間、車種與號牌、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報案後應在現場安全處所靜候處理人員抵達處理。

如有傷亡時,當事人親自或委由他人報案,屬自首,如應負刑事責任可依法減刑。

(三)、現場處理後注意事項

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後,肇事責任研判分析結果,請當事人於事故發生後(約一個月)在辦公時間內主動親往轄區警察隊查詢。

當事人對於肇事責任研判分析結果有異議,可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民事賠償:

人無傷亡僅車輛毀損、財務損失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依法警察機關不得干涉),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警察單位無權處理,不會主動通知辦理,應自行依法辦理,勿等警察單位通知。

臨時收據換領代保管物件(包括駕照、行照、號牌或空車):

當事人於肇事責任分析(約一個月)結果明確時,若無違規事實,請持代保管物件臨時收據向處理員警換回暫代保管物件,若有違規之事實,亦請當事人向處理員警領取違規通知單,逕向應到案處所接受裁處(繳納罰款換取代保管物件)。

刑事傷害告訴:

事故發生有人員受傷,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警察隊刑事組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偵辦。

涉外事故:

外籍人士請逕向本局各警察隊行政組洽辦。

軍車事故:

本局處理後,依管轄移送辦理。

肇事逃逸案件:

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向本局勤務指揮中心(02-29092354)或各警察隊報案,並在現場安全處所等候派員處理。現場處理或受理報案後,處理單位先以掛號通知肇事車主,再轉知駕駛人約定時間調查。

並另以副本通知報案當事人,故報案人應留下本人詳實之聯絡住址、電話並靜候處理單位通知。

對於處理單位肇事違規罰單內所舉發違規事實若質疑,請向「應到案處所」提出申請(聲明異議)或逕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四)、交通事故肇事責任區分

行政責任: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車輛牌照。

刑事責任:

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肇事遺棄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責任:

民法第213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民法第214條: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215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資料來源 :

國道公路警察局粉專 UDN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