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穿越虛線車道線是否需使用方向燈?
國道公路交通警察局解答
1.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匝道係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分。」
同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9-1條規定:「穿越虛線,係供車輛匯入匯出時,做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其他車道車輛應讓主線車道車輛先行」。
2.高速公路劃設穿越虛線之車道,如加速車道、減速車道、爬坡車道及輔助車道等,
由主線車道變換至前揭車道,或由前揭車道變換至主線車道,均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舉發,將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高、快速公路跨越虛線未打方向燈案例整理
國道公路警察局以影片解說行駛高速公路,跨越虛線未打方向燈均屬違規。圖/取自國道公路警察局臉書粉專
傅姓女子開車在中山高北上五堵路段,在路肩通行終點前切向左側車道時,未打方向燈被罰3千元。
傅女主張從路肩下匝道一路「直行」,打方向燈反而影響行車安全,訴請撤銷罰單。
基隆地院認定傅女確有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自以為不必打方向燈是錯誤認知,駁回傅女告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傅女去年9月18日下午5點多,駕車沿五堵路段路肩北上,並在「路肩通行終點」告示牌前,往左切入車道時未打方向燈。
判決指出,傅女去年9月18日下午5點多,駕車沿五堵路段路肩北上,並在「路肩通行終點」告示牌前,往左切入車道時未打方向燈。
國道公路警察局接獲其他用路人以行車記錄器拍下影片檢舉,依法告發。
傅女接到紅單後提出申訴,台北監理所認定傅女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事實,傅女因不服違規判定提起本行政訴訟。
傅女主張,汽車行駛途中要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目的在避免發生碰撞風險。
傅女接到紅單後提出申訴,台北監理所認定傅女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事實,傅女因不服違規判定提起本行政訴訟。
傅女主張,汽車行駛途中要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目的在避免發生碰撞風險。
當天她開車沿路肩行駛接近五堵交流道時,是要繼續「直行」下交流道回家,行車方向一直保持北上靠右方向,並無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此時若打左轉方向燈,反而將影響後車行車安全,訴請撤銷原處分。
法院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一開始看到裝設行車記錄器的車輛行駛路肩,前方是傅女的車。兩車持續往前行駛,等到畫面到第2秒時,傅女的車開始向左偏移,左側車輪先壓到路肩線,路肩線旁開始有出現白色虛線。
傅女駕車持續向左偏移,壓過路肩線及白色虛線,接著右輪部分壓在路肩車道線,左輪壓在白色虛線持續向前行駛,最後駛離路肩,過程中未打方向燈。
傅女駕車持續向左偏移,壓過路肩線及白色虛線,接著右輪部分壓在路肩車道線,左輪壓在白色虛線持續向前行駛,最後駛離路肩,過程中未打方向燈。
畫面7秒時,右方出現「路肩通行終點」告示牌。
法官認為,傅女未否認開車逐漸進入路肩終點時,偏左駛入外側車道時未打方向燈,但主張一直保持相同方向行駛,並未變換車道,但當地路段已有標線明確區隔,傅女稱未變換車道非事實。
傅女明知已近路肩終點,車輛切回主線車道行駛,為讓其他用路人了解車輛動向,維護自身及他人行車安全應打方向燈。
法官認為,傅女未否認開車逐漸進入路肩終點時,偏左駛入外側車道時未打方向燈,但主張一直保持相同方向行駛,並未變換車道,但當地路段已有標線明確區隔,傅女稱未變換車道非事實。
傅女明知已近路肩終點,車輛切回主線車道行駛,為讓其他用路人了解車輛動向,維護自身及他人行車安全應打方向燈。
傅女主觀認定不必使用方向燈,以免影響後車行車安全,是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錯誤認知,於是駁回告訴。
裁決處指出高、快速公路主線與匯出入車道交會處劃有白虛線,就是設置規則第 189 條之 1 的「穿越虛線」,目的在讓駕駛人辨識主線車道和其他車道的範圍。
許多駕駛人誤認為只是順著路走,並無變換車道,而沒有打方向燈的必要。
事實上,跨越行駛穿越虛線到另一側車道,就屬於變換車道,一定要先打方向燈再變換車道,否則就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在高、快速公路上違規是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依法可罰 3000 元至 6000 元。
事實上,跨越行駛穿越虛線到另一側車道,就屬於變換車道,一定要先打方向燈再變換車道,否則就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在高、快速公路上違規是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依法可罰 3000 元至 6000 元。
國道惡意逼車
國道第一公路警察大隊交通組巡官劉基宏指出,惡意逼車易釀重大車禍,國道警方早已列為加強執法取締項目,平時以偵防車不定時巡邏蒐證加強取締,並建議用路人若是遇到,不要與對方起衝突,可在事後將行車記錄影像上傳到國道公路警察局的檢舉專區,警方檢視查證便會依法處罰。黑色轎車惡意逼車危險駕駛,警方逕行舉發車主處以重罰。圖/翻攝國道警察局臉書 |
黑色轎車從右側惡意插隊,接著又急煞、蛇行逼車,警方逕行舉發車主處以重罰。
圖/翻攝國道警察局臉書
此案黑色轎車的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將處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
此案黑色轎車的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將處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
另依第43條1項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之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將處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再依第43條第4項規定,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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