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當車輛行駛於道路突然生故障或是交通事故發生時,除了打電話求援外,還需要做些什麼嗎?
提供駕駛人或肇事人預防二次交通事故交通安全小知識讓各位了解。
當交通事故發生後應立即採取以下處理步驟:
1. 開啟車輛危險警告燈並在適當距離放置車輛故障標示三腳架。
2. 撥打110報警或119救助傷患。
3. 標繪車輛位置,可用手機拍攝跡證。
4. 無人受傷時將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有人受傷時需經雙方同意再移動車輛。
5. 在路邊或路外安全的地方等候警察到場處理。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如下: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
警政署特針對『A3類交通道路交通事故』,應請雙方當事人拍照並確認無誤後,立即移置車輛至道路兩側以不妨礙交通之處所,避免車流回堵與擁塞。
道路交通事故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案件,為降低二次交通事故風險及快速紓解壅塞車流,民眾應盡速拍照後將車輛移置路邊,提高道路安全與順暢。
二次事故
民眾現場拍照、錄影五原則:
▲拍攝及移車全程注意安全。
▲放置警告標誌:依規定於事故地點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拍攝全景:以標線為基準,於前、後方將事故車輛與周邊設施(如標誌、號誌、電線桿等)攝入。
▲拍攝碰撞點、車損部位及掉落物等跡證。
▲儘速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安全地點。
輕微財損交通事故→人沒事,車能動,快拍照,速移車
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一、高速公路:於交通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交通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交通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交通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交通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前項各款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
當交通事故發生後應立即採取以下處理步驟:
1. 開啟車輛危險警告燈並在適當距離放置車輛故障標示三腳架。
2. 撥打110報警或119救助傷患。
3. 標繪車輛位置,可用手機拍攝跡證。
4. 無人受傷時將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有人受傷時需經雙方同意再移動車輛。
5. 在路邊或路外安全的地方等候警察到場處理。
汽車拋錨車停路肩 百公尺放標誌、人站護欄外
「擺警示牌、進避車道」 隧道內汽車故障自保!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如下: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
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
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交通事故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事故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案件,為降低二次交通事故風險及快速紓解壅塞車流,民眾應盡速拍照後將車輛移置路邊,提高道路安全與順暢。
二次事故
民眾現場拍照、錄影五原則:
▲拍攝及移車全程注意安全。
▲放置警告標誌:依規定於事故地點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拍攝全景:以標線為基準,於前、後方將事故車輛與周邊設施(如標誌、號誌、電線桿等)攝入。
▲拍攝碰撞點、車損部位及掉落物等跡證。
▲儘速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安全地點。
輕微財損交通事故→人沒事,車能動,快拍照,速移車
另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如下:
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一、高速公路:於交通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交通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交通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交通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交通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前項各款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
其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汽車在行駛途中,如果因為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導致無法繼續正常行駛時,應儘速將車輛滑離車道,在道路外側安全處或路肩上停車,儘快撥打電話等待車輛道路救援。
汽車在行駛途中,如果因為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導致無法繼續正常行駛時,應儘速將車輛滑離車道,在道路外側安全處或路肩上停車,儘快撥打電話等待車輛道路救援。
滑離車道時,務必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部分,也必須全部離開車道,以免造成後方車輛追撞之危險。
故障停靠路邊後,車輛應先熄火,並拉起手剎車,避免車輛在空檔狀態向前或向後方滑動,造成危險。
故障停靠路邊後,車輛應先熄火,並拉起手剎車,避免車輛在空檔狀態向前或向後方滑動,造成危險。
接著應開啟故障雙閃燈警示,提示後方來車從遠處便能留意到前方有車輛發生故障、事故或危險等特殊情況暫時停放在該處。
尤其在深夜、起霧或是視線不佳時,更是能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當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事故車停佔用行駛車道不能立刻移置時,待援其間應將三角警示牌依照道路速限,放置於車後相同公尺處,
當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事故車停佔用行駛車道不能立刻移置時,待援其間應將三角警示牌依照道路速限,放置於車後相同公尺處,
汽車拋錨車停路肩 百公尺放標誌、人站護欄外
例如:
限速100公里就應將三角警示牌放置於交通事故後方100公尺處;
限速60公里就應將三角警示牌放置於交通事故後方60公尺處。
交通擁擠之路段,需懸掛於車身之後部明顯位置,以產生示警作用;
夜晚視線不佳時,三角警示牌就要擺放更遠。
要前往故障車後擺放三角警示牌時,切記應雙手拿著警示牌,將反光面朝外,使三角牌產生反光作用,小心往後方來車方向前進,以免造成人身危險。
要前往故障車後擺放三角警示牌時,切記應雙手拿著警示牌,將反光面朝外,使三角牌產生反光作用,小心往後方來車方向前進,以免造成人身危險。
三角警示牌應放置在車輛故障的車道,不要放偏、更不要放錯車道。
若是在轉彎路段故障,則需放置在入彎前的道路上,而且要預留後車駕駛反應時間。
常見Q&A : 發生A3類交通事故如何處理?如何辦理出險?
資料來源 : 交通部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倘若是在坡道上故障的話,則要將三角警示牌放在坡底或者坡頂,以免車輛行駛在坡路上產生盲區或視線死角,因而喪失警示作用。
如果平常便能多加了解如何預防二次交通事故的交通安全小知識,提高交通安全意識,日後行駛在道路上如果突然遇到車輛故障事故時,便能夠即時反應,不致慌亂手腳,也能保護自己也保護後方來車的安全。
資料來源 : 交通部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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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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