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任意切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汽車駕駛人會吃上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單。
不少駕駛人以為變換車道只要打了方向燈就能馬上「硬切」,這行為不僅造成自己荷包失血,更威脅到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有一名黃姓男子駕車從匝道上高速公路,在匝道車道縮減路段「硬切」駛入左側車道。
後方駕駛以行車紀錄器畫面提出檢舉,警方依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告發,罰款3000元。
黃主張是檢舉人故意貼近他的車,訴請撤銷處分。
法官認為,如以黃男當時最低時速62公里計算,黃男至少應與檢舉人車輛保持31公尺安全車距。
黃在變換車道時,與檢舉人車輛距離以畫面中地面穿越虛線計算,僅有6公尺,未保持安全間距,判黃敗訴。
高速公路未保持安全距離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在高、快速公路行車時,於正常天候狀況下,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2,單位為公尺。
舉例言之,若行車時速100公里時,小型車應保持50公尺行車安全距離,依此類推。
駕駛人可以車道線來判斷,車道線長4公尺,間距6公尺,一組為10公尺,可對照參考。
國道安全距離計算參考
若要變換車道,則應先顯示方向燈及保持安全間距,以免受罰並增加車輛肇事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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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場加映
方向燈閃爍三下 不足以完成變換車道
警方提醒,許多車輛都已有輕推方向燈撥桿,方向燈就會閃爍三下的設計,但方向燈閃爍三下,並不足以讓車輛完成變換車道的行為,汽車駕駛人若被檢舉,將會因在國道、平面道路違規,分別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卅三、第四十二條開罰,最高分別可罰款六千元、三千六百元。
周男說,當天他開車行經南下一六○公里台中市路段時,先行駛在內線第二車道,因前方有輛國道警察巡邏車,他就變換車道切入內線第一車道,待超過巡邏車後,再變換車道切回內線第二車道。
數日後收到罰單,他心想「應該是超速被罰」,豈料打開一看,開罰三千元,原因竟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讓他一頭霧水,「知道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會挨罰,所以他格外注意,非常確定是打了方向燈之後,才變換車道。」
依法應顯示至車道變換完成
屏東監理站站長洪美芳特別提醒駕駛人,高、快速公路上之行車速度高,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以應付各種突發狀況;
「問題是出在顯示方向燈的時間太短。」警方說,周姓駕駛雖然打了方向燈,但只閃爍三下,並未持續顯示到休旅車的所有輪胎都進入車道,已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九條「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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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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